[跟团吧旅游网 旅游政务] 根据2016年9月28日青岛市旅游局官方网站青岛旅游政务网发布2016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出行警示。 以下为青岛市旅游局官方网站青岛旅游政务网发布的2016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出行警示全文 再过几天就是“十一”黄金周了,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向游客及市民发出以下警示: 警示1:辨别旅游宣传信息真伪,避免消费陷阱 近年来,随着传媒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广大旅游消费者接触旅游宣传的渠道日益增多,为做到有效甄别广告宣传中的信息真伪,避免消费陷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旅行社的宣传必须关注其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我国《旅游法》对于旅行社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旅行社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因此,广大游客在旅行社报名参团时,务必查看其“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避免落入“黑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 第二,关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旅游法》对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实行分类许可,如果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必须取得“出境旅游资质”,因此,游客在报名参团出境游时务必关注旅行社是否具有出境旅游资质。 第三,不要轻信“微信团、驴友团、微博团”等自媒体组织的旅游活动。当前,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微信、微博、社交网站”等自媒体渠道,以加为“好友、驴友”等为噱头,非法组织旅游活动。应当说,这种活动具有较大危害性。旅游活动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群体活动,因此,法律实行旅行社行政许可制度,并且要求旅游企业投保强制责任保险,提醒游客投保意外险,从而预防无法弥补的损失发生。那些通过自媒体开展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多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无法投保相应的强制责任保险,一旦出现纠纷,因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更不便于游客维权。 警示2:外出旅游务必签订书面合同 《旅游法》规定,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为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旅行社行业推广使用。因此,游客报名参加团队旅游,务必要与旅行社签订国家制定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明确合同内容。 警示3:体验品质旅游,自觉抵制“零负团费”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旅行社行业存在的“零负团费”问题,该种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通过低价团费招徕游客,大量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通过回扣弥补团款”。对此,广大游客要予以高度关注,自觉抵制低价团,主动体验品质游,不要在报名参团之初,就陷入“强迫消费”的陷阱中。另外,对于有参加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项目需求的游客,要注意和旅行社签订“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条款”,并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明确购物的地点、停留时间,次数以及另行付费项目的次数、时间、费用等信息。 警示4:自驾游须注意行车安全,规避“折扣票”等消费陷阱 近年来,许多游客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更加倾向于自主选择的“休闲游”。因此,“自驾游”成为一种新的旅游出行方式,每年全国重要旅游城市都会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会形成自驾游高峰。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注意行车安全,及时关注天气、自然灾害、路况等信息。在自驾游过程中,如果需要购买景区门票,要通过旅行社、“正规电子商务平台”或景区售票窗口等渠道,不要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浮贩处或通过出租车司机购买所谓的“折扣票”、“团队票”。从以往受理投诉的情况来看,一些倒票人员欺骗游客购买“低价票”、过期票或假票,使游客长时间不能进入景区游览,耽误了宝贵的时间从而引发纠纷。 警示5:文明旅游理念要牢记,遇到纠纷不要采取不理智的过激行为 近年来,许多媒体报道了个别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有些行为甚至影响了国家形象。目前,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被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情形主要包括: 1.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4.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5.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6.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7.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此,一方面旅行社要在旅游合同或是行前说明会中加强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游客外出要时刻牢记文明旅游的理念,出现纠纷要冷静处理,合法合理维权,不要采集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信息来源:青岛旅游政务网;编辑/跟团吧旅游网) |